獎勵是不能濫用的,應當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獎勵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肯定和勉勵,是一種正面強化,因此,為什么而獎勵應當讓被獎勵者知曉,否則對被獎勵者、對其他人都沒有促進作用;
第二,獎勵要獎得合理,確實應獎勵的才獎勵,不能搞湊數,不能搞平均主義,否則獎勵就不成其為獎勵而變成一種福利,容易產生副作用;
第三,獎勵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滿足,獎勵的方式要有針對性、多樣性,要能滿足不同公眾的不同需要,否則“有獎無勵”,被獎勵者感受不到獎勵的刺激作用;
第四,獎勵要獎得得當,獎勵太低對被獎勵者和其他公眾都沒有激勵作用。獎勵太高則會使公眾的期望水平提高,并把公眾的注意力吸引到獎勵的滿足需要的功能方面來,在無形中喪失獎勵的肯定需要的前提功能;
第五,獎勵要注意時效,因為獎勵是對公眾需要的肯定和滿足,兩種需要之間的聯系具有時效性,獎勵來得太晚肯定公眾需要的功能就淡化,滿足公眾需要的功能也會隨之淡化。
總而言之,獎勵是依據過去、著眼未來的方法,是針對少數、影響多數的方法。獎勵的肯定公眾某種需要的功能是第一位的,它是為了使公眾保持和發展被肯定的需要;獎勵的滿足公眾某種需要的功能是派生的,它是為了使被獎勵者和其他公眾發揚被肯定的需要,起勉勵和促進的作用。獎勵總有一定的范圍,但獎勵的影響面要超越獎勵的范圍。這才是誘引公眾需要的獎勵方法。
2.懲罰。
懲罰是和獎勵對應的一種方法,它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否定,通過外部壓力使其自動地調整需要結構,和懲罰者方面的要求相一致。懲罰具有消極作用,因為它不可能帶來愉快的感覺,只能使人感受到挫折,所以懲罰應當慎用。
懲罰的方式,有體罰,監禁、罰款、扣獎、處分、通報批評等等,有些在公共關系活動中顯然不適用。但為什么這些方式盡管帶來不愉快,然而卻能奏效?因為它和缺乏、危險相聯系,也就是說,它是一種負需要,是和人們的需要對立的,是人們不需要的。因此,懲罰實際上是強加給被懲罰者的負需要。懲罰既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否定,又是強加給這些公眾的另一些負需要,因而它能夠產生使這些公眾調整需要結構的誘引作用。
懲罰的運用,要注意如下這些方面:
第一,既要讓公眾知曉懲罰的原因,又要讓公眾知曉懲罰的必要,否則容易使公眾產生今后怎么逃避懲罰的念頭,而不是積極地吸取教訓;
第二,既要敢于懲罰個別人,又要敢于在必要時懲罰多數人,否則容易使公眾產生“法不責眾”的心理;但在懲罰多數人時要有輕有重,區別對待;
第三,既要敢于懲罰別人,又要敢于懲罰自己,這樣才能使懲罰變成一種積極的手段,使人人感到平等,變成一種教育的手段,使人人樂于接受;
第四,既要堅持懲罰的負需要功能,又要給被懲罰者以滿足需要的希望,要給公眾以出路,“不給出路的政策不是共產黨的政策”;
第五,既要堅持懲罰,又要慎用懲罰,堅持懲罰指的是要形成制
度、不能搞短期行為,慎用指的是可用可不用時堅決不用,懲罰運用
的嚴厲程度要考慮到公眾的心理承受力;
第六,懲罰要和獎勵結合,重罰要有相應的重獎,有罰有獎、以獎為主,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對公眾需要的誘引,防止單一懲罰帶來的副作用。
總而言之,懲罰是有副作用的,正因為懲罰有副作用,所以要慎
用;正因為懲罰有副作用,所以它具有獎勵沒有的獨特功效。在有些
風氣很差,積習很深的組織團體中,沒有懲罰是很難改變面貌的,F在有些組織團體中不敢用懲罰或者用不好懲罰,這可能和領導者的素質、能力和表率作用有關系。獎勵和懲罰都是由組織領導者作出的,所以如何正確運用獎勵和懲罰對組織領導者來說具有更直接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