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中的個體,必然要受到集體的影響,這種影響和個體在一般群體中所受到的影響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反映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明顯的社會促進作用
早在1920年,心理學家們就開始著手進行一項研究工作,即關于單獨的個體和聚合在一起的個體哪一種工作效果更好的研究。早期的研究結果表明在多數情況下聚合在一起的個體工作效果更好,心理學家們把它叫做“社會促進作用”;但是后來的研究結果又表明,相反的情況不僅存在,而且數量也不少,聚合在一起的個體工作效果比單獨的個體更差,心理學家們把它叫做“社會干擾作用”。為什么會出現兩種相反情況并存的現象,心理學家們的意見不統一,但多數都是從工作性質上面來找原因,例如從工作的復雜程度和對工作的熟練掌握程度出發提出的優勢反應說、注意分配和轉移說等。這些解釋不能說沒有道理,但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所謂“聚合在一起的個體”也即人與人組合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不同的組合方式中自然會產生不同的作用,而這種組合方式對工作效果會發生什么樣的影響卻被忽視了。
人與人之間組合的方式是不同的,產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一個學生在他父母的現場監督下做作業,和他同同學一起做作業,往往前者的效果沒有后者好;當這個學生和一群不相識的競爭者在同一個考場中參加升學考試的時候,他的解題能力往往沒有平時在班級中參加考試時好;當這個學生因為家庭遷徙等原因轉學以后,他在前后兩個學校中的學習情況往往也不一樣。這也就是說,個體間的關系不一樣,工作和學習的效果也不一樣。相互間關系平等、彼此親和力強,顯然對個體能產生明顯的社會促進作用;反之,關系不平等、彼此親和力差,必然會對個體產生明顯的社會干擾作用。我們前面已經講過,集體比一般的群體具有更強的凝聚力,因而集體當中的個體自然比一般群體當中的個體更容易受其他個體影響,更容易產生社會促進作用而不是社會干擾作用。
(二)明顯的社會標定作用
社會標定作用,在20世紀70年代是心理學研究中的一個熱點。心理學家們發現,對不同的個體從不同的角度給以評價,會產生所謂的“社會標定作用”,影響個體以后的行為。例如,對個體作出“勞動模范”的評價,往往能使他變成一個真正的勞動模范或保持勞動模范的形象;對一個一年級的學生作出優秀或較差的評價,往往能使他在二年級和三年級繼續保持優秀或較差的地位。社會標定作用指的是社會評價對評價對象產生的增強依從性的影響作用。心理學家斯第爾(C.M. Steele)在1975年的時候作過一項實驗,他給人們打電話,分別對人們作出肯定、否定或不貼切的否定三種標定,然后要求他們去幫助一個合作社。結果表明,給以標定的人比不給以標定的人幫助合作社的更多;在給以標定的三種對象中,給以不貼切標定的人幫助合作社的最多,給以否定標定的人比給以肯定標定的人幫助合作社的稍多?磥砩鐣䴓硕ㄋa生的增強依從性的作用是和人的自尊心聯系在一起的,肯定的社會標定滿足人們的自尊心,否定的社會標定傷害人們的自尊心,因而都會在一種自我認為的“考驗”中積極地表現自己;而不貼切的否定因為對人的自尊心傷害更大,因而在這種“考驗”中表現得更為積極,產生了“逆反心理”的動機。
集體是親如一家的社會共同體,是能充分發揮成員聰明才智的群體,是有共同目標和特定任務的群體。因而它對所屬成員的標定首先是“集體一員”的標定,這種標定要求所屬成員互相合作、互相幫助、實現共同目標和完成特定任務、為集體贏得榮譽,它能夠滿足所屬成員的自尊心。當然對于集體中的具體成員還有更具體的標定,但“集體一員”的標定是首要的和基本的,集體所具有的特征更增強集體成員對集體的遵從感和依從感。因而,基本標定的作用顯然要勝過具體標定的作用,在集體中社會標定產生的增強依從性的作用顯然要勝過一般群體中的社會標定作用。
(三)明顯的社會規范作用
個體在一定的社會群體中生活,要受該群體共同行為準則和是非判斷準則的制約;只要加入了這個群體,就會受到該群體有形無形的壓力。在很多情況下,個體本來具有各行其是的自由,即使和其他群體成員的行為不一致也不會受到懲罰,但他們仍然不愿這樣做,寧愿和群體的其他成員保持一致。最典型的例子是集體外出參觀,盡管走散了也能到達目的地、也能參觀、也能回來、也能報銷用費,但個體總有怕走散的顧慮,事實上即使彼此不很親密往往也總是一起出走、一起回來,基本上能保持統一行動。社會和社會群體中所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對所屬成員行為要求的規范稱為社會規范,其對所屬成員個體所發生的作用稱為社會規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