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團體并不是公眾需要的唯一刺激源。當公眾需要產生以后,有一個能不能滿足、滿足哪些需要的問題;但這是被動的。組織團體還應當主動地激發公眾的需要。激發是誘引的特殊形式,是用激勵(鞭策)的手段實現引導。激發需要比滿足需要更充分地體現誘引公眾心理的性質。
把這兩個方面統一起來,在公共關系方面要重視激發的公眾需要主要包括以下這四條:
1.積極參加組織中各種活動的需要。
組織中的各種活動,包括生產性活動和非生產性活動。這些活動只有在全體參加者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好的效果。參加者如果把參加這些活動看做自己的需要,積極性必然很高,反之則消極、應付。生產性的活動直接和組織的生存相關,非生產性的活動和對組織的態度及同組織的關系相關。激發公眾積極參加組織中各種活動的需要,是組織生存和發展的首要課題。
2.主動關心組織發展前途的需要。
組織的前途是和個人的前途聯系在一起的;組織成員都能來主動關心組織的前途,組織才能有生命力,個人也才有前途。這種情況在我國特別突出,也是我國的國情。在有些國家例如在美國,就業變化的速率很高;在我國只有中層以上的干部才會調來調去。日本和我國的情況相似,但日本的職員對組織發展前途的關心遠遠勝過我國。因此激發公眾主動關心組織前途的需要應當特別重視。
3.顯示自己才干、能力的需要。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長,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潛能。這些特長和潛能如果能比較充分地開發出來,對組織的發展是巨大的推動。反過來,如果組織成員沒有自我顯示的需要,只滿足于自己物質方面的需要,斤斤計較于“拿多少錢,出多少力”,組織的發展就只能停滯不前,維持現狀,甚至連現狀都難以維持。組織成員顯示自己才干和能力的需要并非都具有迫切性和自覺性,因而也要靠外部力量來激發。
4.和組織共同獲得利益的需要。
激發組織內部公眾的需要,上面說的三條都和這一條有關。如果組織的利益和組織成員的利益不掛鉤,上面說的三條都等于白說,最多只能在少數公眾身上激發出上面講的三種需要。組織不能只激發內部公眾為它服務、作出貢獻的需要,也應當相應地激發內部公眾對組織提要求的需要。這種提要求的需要是一種索取需要,合理的索取需要是和貢獻相聯系的,是和組織共同獲得利益的需要。顯然這種非純粹的索取需要是需要給以引導的。
從激發組織外部公眾的需要來說,最重要的顯然也是和組織共同獲得利益的需要。組織和外部公眾發生關系,無須諱言存在著利益方面的因素。組織團體如果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外部公眾的利益,自己的利益最終也得不到保障。所以,激發外部公眾的需要最重要的是和組織共同獲得利益的需要。外部公眾有了這種需要,組織和外部公眾的關系才能得到發展。
(三)怎樣激發公眾的需要
激發公眾的需要建立在三個條件基礎上,這就是:
第一,給公眾以信任感;
第二,給公眾以公平感;
第三,給公眾以安全感。
我們前面講到的“應當滿足公眾哪些需要”的問題,實際上講的
就是要給公眾以這“三感”的問題。當然,給公眾以信任感、公平感、安全感并不只是滿足前面講到的四個方面的需要,也還可以從另外一些角度進行歸納。因為會和其他地方的內容重復,所以這里不再繼續展開。 就激發公眾的需要本身來說,最常用的方法是獎勵和懲罰。
1.獎勵。
獎勵分為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獎勵不僅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肯定,而且是對公眾某種需要的滿足。舉例來說,科技人員在發明創造上有突出貢獻,發一筆獎金和授予一個榮譽稱號,這是對科技人員展現和創造需要的肯定;獎金是物質獎勵,榮譽稱號是精神獎勵,獎勵同時又滿足了科技人員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需要,獎勵既肯定公眾的某種需要,又滿足公眾的某種需要,因而它具有激勵、誘引的作用。 |